股票分紅除權是合理的,如果沒有除權的機制,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除權的一般原則為“以股利計酬”或者以現金方式向股東支付分紅;股票中含有一定比例的股權,則該股份應當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確定的原則進行分配。
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利益受影響、對企業(yè)的收益有重大損失時,其應將全部或部分收入列入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利益受影響的,應將全部或部分資產負債表列入公司資產負債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經濟活動發(fā)生損失或者嚴重后果:(一)因生產、銷售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1、被動產損失;2、無形財產損益。
股票分紅除權合理嗎
1、公司分紅除權合理,不違反《證券法》第十七條。
2、上市公司對股東的股權分配進行調整后應當按照股票市場流通價格向股民發(fā)放股份或以其名義在不同時間內支付給該投資者一定數量的部分予以減少或者降低。 上市公司對股東的股權分配進行調整后,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向投資者發(fā)放股份:(一)將已發(fā)行股票的價格提高到每股收益率為10%以上的。
如果是未通過上市交易會成交或者其他方式轉讓該股,那么就必須要重新購買原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債券;對于已經完成上述操作并且取得相應的業(yè)績的話可以按原來價格增加或減少其投資金額。
很有說服力